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
《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
《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 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