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能撤单。对同一议案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五)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第十条 同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通过本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统分别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当日下午四时之后,如果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经结束,公司可以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签发的数字证书取得网络表决结果数据。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可进行公告。如果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告中应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单独表决统计结果。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表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全文或结论性意见。
第十五条 本所和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上市公司应支付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本所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因系统异常及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内”、“超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