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299号)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增资扩股的报告》(华安证2006[96]号)及有关文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增资扩股方案。
二、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由170,500万元增至220,500万元人民币,其中以现金方式增资40,000万元,以债转股方式增资10,000万元。
三、核准你公司此次增资扩股中持股5%以上的出资单位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
四、你公司应按照我会《
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46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五、你公司应在安徽省政府的组织协调和我会安徽监管局的监督指导下,继续进行整改,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使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并解决三方监管业务等遗留违规问题,有关整改完成情况需及时报告我会。
六、你公司增资后,根据《
公司法》相关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在公司全额弥补亏损前不得对股东进行分红。
七、你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后,应尽快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监事会,确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确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机制。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须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事先获取相应任职资格;在取得任职资格前,不得担任或实际履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须报经我会核准。
八、你公司如在未来对此次增资中以现金出资和债转股方式形成的股权实施回购,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