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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的通知

  (三)人口发展目标。
  “十一五”时期人口发展目标:人口总量控制在13.6亿人以内;人口素质明显提高;群众享有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降低,婴儿死亡率降到14.9‰,孕产妇死亡率降到40/10万;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9年左右;就业持续增长;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贫困发生率继续下降;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城镇化率达到47%左右;有效缓解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扩大的势头;人居环境有所改善。
  2020年人口发展目标:人口总量控制在14.5亿人左右;人口素质大幅度提高;群众普遍享有较好的医疗保健服务,出生缺陷发生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持续下降;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达11年左右;就业比较充分;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贫困人口继续减少;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扭转;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提高。
  四、“十一五”时期人口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综合运用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
  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十一五”时期,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国策、国情、人口形势教育,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改善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条件。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低生育水平面临的反弹风险,将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8左右,确保人口总量目标的实现。
  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困难救助、养老和医疗扶助等为主体的较为完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按照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职责分设原则,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领到奖励扶助金和享受优惠政策。
  建立健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形成特色鲜明的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目标一致、上下互动、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科学管理格局。全面实施《“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切实加强面向基层的服务体系建设。国家重点支持中西部县(市、区)、乡(镇)中心服务站和流动服务车建设。逐步形成以县级服务站为龙头、乡镇中心服务站为骨干、普通乡镇服务站为依托、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利用网络优势,面向健康、亚健康人群,履行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职能。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家庭保健等服务。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相关部门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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