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规定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规定

  第一条 为了便于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依法采访报道,传播和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报道北京奥运会及相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北京奥运会是指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13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
  第三条 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应当向主管机关授权的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手续。
  持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台湾记者,在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有效期内免办签注,凭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多次入出大陆。
  第四条 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所携带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采访器材可以免税入境,有关器材应当在采访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
  台湾记者办理自用采访器材免税入境的,应当到主管机关授权的相关机构办理器材确认函,入境时凭器材确认函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签注办理通关手续;持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台湾记者,可以凭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出具的器材确认函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条 台湾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可以在履行例行报批手续后,临时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