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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七届全国舞蹈比赛的通知

  (三)为比赛的顺利进行,小舞剧只能用一根吊杆的布景,其他作品均只能用简单硬景及灯光。
  (四)进入复赛的编导、演员、领队参加比赛的一切费用自理。比赛期间,大赛组委会将对参赛演员、编导和省级单位一位领队给予适当食宿补贴。
  (五)请将下述材料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送文化部艺术司音乐舞蹈杂技处(邮寄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予接收。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9881745、59881743、59881742
  联系人:李尧
  传 真:010-59881745,59881332
  1.认真填写第七届全国舞蹈比赛报名表(附后)(独舞、双人舞、三人舞由编导和演员填写,群舞和小型舞剧由编导填写)。
  2.除群舞演员外,其他编导和演员各交2寸彩色照片3张。
  3.群舞、小型舞剧需交2张演出剧照(7寸彩照)。
  4.为了便于评选,请各地文化主管部门按比赛项目(独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和小型舞剧三个项目组)分别刻制在三个VCD或DVD光盘上,确保光盘质量,并注明作品标题。
  (六)预赛结束后,将于10月中下旬向各地公布结果。
  三、评奖
  (一)奖项:
  1.独舞、双人舞、三人舞项目组设文华舞蹈节目创作一二三等奖、优秀创作奖;文华舞蹈节目表演一二三等奖、优秀表演奖。
  2.群舞项目组设文华舞蹈节目创作一二三等奖、优秀创作奖;文华舞蹈节目集体表演一二三等奖,优秀表演奖。
  3.小型舞剧组设文华舞蹈节目创作一二三等奖、优秀创作奖、文华舞蹈节目表演一二三等奖、优秀表演奖。
  (二)奖项名额待预赛之后,根据所报作品的数量视情另定,届时当另行通知。
  (三)本届比赛复赛采用淘汰法,决赛采用顺位法。进入复赛而未进入决赛的编导、演员和群舞、小型舞剧演出单位均颁发纪念证书。
  (四)进入决赛而未取得名次的优秀创作、表演均颁发获奖证书、奖杯。
  (五)获创作、表演(含集体)一二三等奖均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和奖金。
  (六)组委会可根据比赛特殊情况决定是否增设组委会特别奖或评委会特别奖。
  四、其他
  凡进入复赛的作品,第七届全国舞蹈比赛组委会享有音像制作发行权。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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