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保持社会安定有序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5件)
反恐怖法(法制办会同公安部组织起草),国防动员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起草),国民经济动员法(发展改革委起草),
预备役军官法(修订)(总政治部起草),人民武装警察法(武警总部起草),出入境管理法(公安部起草),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交通部起草),
民用航空法(修订)(民航总局起草),
矿山安全法(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食品卫生法(修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
防震减灾法(修订)(地震局起草),人民调解法(司法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仲裁法(农业部起草),饲料管理法(农业部起草),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保密局起草),士兵退役安置条例(修订)(民政部、总参谋部起草),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修订)(总参谋部起草),
征兵工作条例(修订)(总参谋部起草),
看守所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拘留所条例(公安部起草),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修订)(民航总局起草),核损害赔偿条例(国防科工委起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安全部起草),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起草),公路设施保护条例(交通部起草),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委起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局起草),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修订)(国防科工委起草),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起草),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林业局起草),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三)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2件)
票据法(修订)(人民银行起草),
建筑法(修订)(建设部起草),
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
计量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
旅行社管理条例(修订)(旅游局起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证监会起草),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修订)(银监会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银监会、人民银行起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工商总局起草),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起草),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企业工资条例(劳动保障部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印花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出口退税暂行条例(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现金管理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银行卡条例(人民银行、银监会起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财政部、国资委起草),黄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修订)(人民银行起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证监会起草),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修订)(证监会起草),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条例(修订)(国资委起草),农业保险条例(保监会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境外投资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交通部起草),
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信息产业部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