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起草)。
6、为了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录音制品支付报酬的具体办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著作权法,制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版权局、广电总局、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
7、为了进一步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扩大广播电视覆盖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修订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电总局起草)。
8、为了加强对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弘扬革命烈士的忘我牺牲精神,教育和激励公民保卫祖国、献身祖国建设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修订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起草)。
9、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制定护士条例(卫生部起草)。
10、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保证医疗质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部起草)。
11、为了履行有关禁烟的国际义务,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维护公众健康,修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
(二)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保持社会安定有序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2件)
1、为了有利于国家安全机关充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的职能,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提请审议
国家安全法修订草案(安全部起草)。
2、为了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兵役工作的客观要求,解决征兵难和军人退役安置难等问题,提请审议
兵役法修订草案(总参谋部起草)。
3、为了预防、减轻和消除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提请审议
消防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4、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国家能源供给安全和公共安全,提请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法制办组织起草)。
5、为了规范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正常运行,制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总局起草)。
6、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环保总局起草)。
7、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修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8、为了适应草原防火新形势的需要,具体落实
草原法规定的防火措施,修订
草原防火条例(农业部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