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三)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要求、事实、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并举证;(四)作出答复的时间,并加盖印章。”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二)书面答复的事实和理由;(三)双方争议的焦点。”
八、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出示有效证件;(二)查阅材料时,应当有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场;(三)查阅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未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不得复印、翻拍、翻录。”
九、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改为第二十六条。
十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十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国防科工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公开。”
十三、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国防科工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依照
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