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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2003年-2005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2003年-2005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卫办规划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社〔2006〕23号)有关精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03-2005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2003-2005年专项资金拨付和项目执行情况,包括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项目执行进度情况、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等,认真总结分析项目实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二、检查依据

  (一)《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

  (二)《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3]196号)。

  (三)《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补助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4]12号)。

  (四)《中西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等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8号)和《15省(区)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87号)。

  (五)《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4]134号)。

  (六)《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卫规财发[2004]448号)。

  (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艾滋病防治项目有关品目招标采购方式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59号)。

  (八)《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降消”项目设备改为集中招标采购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5]65号)。

  (九)《卫生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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