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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③结合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按规定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4)结合应收账款审核中的账龄分析,审核决算日后仍未收到货款的长期未清应收账款,判断坏账损失的合理性。
  (5)必要时,向债务人或有关部门函证坏账发生的原因,进一步验证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2.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审核。
  (1)获取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2)查明损溢原因,审核转销的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批财产损失。
  (3)注意残料回收是否冲减相关损失,有无记入其他账户减少应税所得的情况。
  (4)审核是否存在应予处理而未处理、长期挂账的待处理资产损溢,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13.上缴管理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各类文件、证明材料、凭证是否有效、齐全,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支付的比例和限额,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3)审核企业是否存在提取上缴管理费后不上交的情况。
  14.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
  (1)获取投保财产及保险费分析表,并与有关固定资产及保险费明细账核对。
  (2)查阅保险合同清单,审核投保项目的原始凭证,并追查至银行存款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金额。
  (3)审核所投保财产的使用情况,确认保险支出在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恰当性。
  (4)审核企业所有投保项目的范围、标准和金额,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15.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
  (1)审核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标准、方法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6.罚款、罚金或滞纳金的审核。审核企业发生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7.租金支出的审核。
  (1)评价租金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租金支出分析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核对。
  (3)审核租赁合同清册,核实租赁资产的存在、所有权和用途。
  (4)抽查重大租赁项目,追查合同及其他原始凭证,计提或付款记录,确认租金支出计价的准确性,以及在资本性支出、成本支出、期间费用分配的恰当性。
  (5)审核关联公司项目,审核其租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18.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审核。
  (1)获取捐赠支出明细表,与明细账、总账核对是否一致。
  (2)审核各捐赠项目的捐赠书或捐赠协议,并与款项结算情况核对,确认支出已经发生。
  (3)审核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的比例、标准和具体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19.增提各项准备金的审核。审核企业当年增提的准备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20.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结合成本费用与资产及负债相关项目,审核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剔除了下列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并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5)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以外的捐赠及各种赞助支出。
  (6)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担保本息。
  (7)各种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其他不准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二)纳税调减项目的审核
  1.审核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广告费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审核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审核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并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审核企业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呆账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和其他准备,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审核企业其他纳税调减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获取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2.结合企业利润表和有关账表,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可以弥补亏损的所得额和在亏损年度以后已弥补过的亏损额以及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
  4.审核并确认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5.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在税前弥补亏损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四)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的审核
  1.获取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2.逐笔审核明细表所列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正确,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五)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需报送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管理的有关要求。
  3.审核技术开发费的归集和计算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规定的范围、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以前年度结转未抵扣的国产设备投资余额是否准确,是否按照有关税收规定报批,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审核本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抵免额计算是否准确。
  (七)境外所得税抵扣的审核
  1.获取境外所得税抵扣和计算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账表核对一致。
  2.审核企业境外收入总额是否按照税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的境外所得、境外免税所得及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和抵扣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六、鉴证报告的出具

  (一)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包括:
  1.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
  2.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4.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3)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5.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确认审核事项的具体金额。持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对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予以说明,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意见,并详细说明审核事项可能对鉴证结论产生的重大影响,逐项阐述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或描述审核事项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逐项阐述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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