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填报说明
一、《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汇总表》填报说明。
(一)此表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填报,会签发改委、审计、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并加盖省级人民政府公章。省级人民政府清理确认挂账时,区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附营企业分别进行清理确认的,可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分别填列。
此表中挂账数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二)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按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数额填报(含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中占用商业银行贷款尚未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的部分);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1998年6月1日以来未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在表中第19行、20行反映。
(三)“省级人民政府清理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1行至6行),填报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187号)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所有历史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确认情况。其中:
1、“老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按到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挂账截止日期尚未消化的政策性挂账余额的认定情况填报。
2、“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差价亏损挂账”、“其它政策性亏损挂账”按对1998年6月1日至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挂账截止日发生的挂账的清理情况,分项填报。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挂账截止日以后,由于处理陈化粮、销售保护价粮等因素发生的挂账,并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清理确认为政策性的,请另附说明材料,挂账数并入4行至6行填列。
(四)“至2006年12月31日已从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7行至12行),填报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要求,将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从企业剥离的情况,按挂账类别分类填列。
(五)“2006年12月31日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余额”(13行至18行),扣除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挂账截止日至2006年12月31日已消化政策性挂账后,按挂账实际余额分类填列。
(六)“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1998年6月1日以来未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19行),按从1998年6月1日至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挂账截止日,省级人民政府认定未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实际余额填列。
(七)“2006年12月31日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1998年6月1日以来未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余额”(20行),扣除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挂账截止日至2006年12月31日已弥补的政策性亏损后,按实际余额填列。
(八)“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21行至24行),填报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财建[2004]187号文件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所有历史的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确认情况,按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挂账截止日期尚未消化的挂账余额据实分类填报。
(九)“2006年12月31日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余额”(25行至28行),扣除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挂账截止日至2006年12月31日已消化经营性挂账后,按挂账实际余额分类填列。
(十)“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清理挂账的截止日期”(29行),指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本省(区、市)国有粮食企业清理挂账的截止时点。
(十一)“挂账清理截止日至2006年12月31日已消化的政策性挂账”(30行),填报在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挂账截止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地方政府按有关规定已消化的政策性挂账。
(十二)“省级人民政府确认需从企业剥离的政策性挂账的利息”(31行),按现行政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从停息日至挂账剥离日期间发生的利息,原则上按财建[2004]187号的规定处理;地方财政确有困难,暂时难以支付这部分利息的,也可以对这部分利息单独反映,一并从企业剥离;具体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31行按上述政策据实填报。填报的从企业剥离并单独反映的政策性挂账利息,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定,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不得填报。
(十三)“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余额”(32行至36行),指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并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范围的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按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挂账截止日期尚未消化的挂账余额据实分类填报。
(十四)“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计划消化年限”(37行至42行),按省级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挂账的消化期限分类填报。“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计划消化期限(39行),现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省级政府计划缩短消化限期的,按政府计划的消化期限填报,否则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期限填报。对“老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差价亏损挂账”和“其它政策性亏损挂账”,省级政府要确定从2007年开始,用几年消化完毕。
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表(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填报的指标口径与要求与《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汇总表》相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确认挂账时,区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附营企业分别进行清理确认的,可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分别填列。
三、《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汇总表》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表(国有粮食附营企业)》须核对一致。
四、表内勾稽关系
(一)《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企业剥离情况汇总表》(附件1)勾稽关系
1、省级人民政府清理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
1行=2行+3行+4行+5行+6行
2、至2006年12月31日已从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
7行=8行+9行+10行+11行+12行
3、2006年12月31日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余额
13行=14行+15行+16行+17行+18行
4、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
21行=22行+23行+24行
5、2006年12月31日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余额
25行=26行+27行+28行
6、挂账清理截止日至2006年12月31日已消化的政策性挂账
30行=1行-13行
7、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余额
32行=33行+34行=35行+36行
(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情况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附件2)勾稽关系
1、挂账清理截止日省级人民政府清理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
1栏=2栏+3栏+4栏+5栏+6栏
2、至2006年12月31日已从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
7栏=8栏+9栏+10栏+11栏+12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