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核
1.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固定资产发生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失。
2.固定资产损失真实性审核。
(1)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评价固定资产计价对应缴所得税的影响,审核固定资产计价是否符合税法及有关规定。
(3)审核房屋产权证、车辆运营证、船舶船籍证明等所有权证明文件,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归被审核单位所有。
①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资料,抽查测试其计价是否正确,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审核竣工决算、验收和移交报告是否正确,与在建工程的相关记录是否核对相符;
③审核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是否按投资各方确认价值入账,是否有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确认,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3.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审核。实地观察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并进行记录、拍照等。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取得:
①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取得:
①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③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④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⑤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向公安机关的报案和结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涉及责任人的,应取得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4)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
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③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5.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对盘亏的固定资产,依据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依据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依据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4)计算企业固定资产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三)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
1.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2.确认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递延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
(2)抽查重要的原始凭证,审核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增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状态的审核。到现场察看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的现状,并记录、拍照等。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②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③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取得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④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明;
②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理赔的说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5.确认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造成的损失,依据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造成的损失,依据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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