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批准文件、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和企业债务重组方案及相关资料;
②企业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有效凭证和账务处理证据等。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企业的专项说明;
②专门机构或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说明。
5.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债务人已经清算的,计算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后的余额,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3)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⑷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6)逾期三年以上且认定为坏账的应收款项,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7)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依据有关境外证明材料,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8)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按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三、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审核
(一)存货损失的审核
1.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
2.存货损失真实性的审核。
(1)评价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确认存货盘点日盘亏数量。
①对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查;
②获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存货明细账核对;
③审核存货盘点,获取存货盘点盈亏调整记录。重大盘亏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盘亏事项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批准;盘亏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并同时确认为损失。
(3)获取并审核纳税人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3.报废、毁损存货的审核。到现场察看存货的现状,并记录、拍照等。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盘亏的存货。
①取得存货盘点表;
②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③取得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或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④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报废、毁损的存货。
①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应取得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②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④取得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的责任认定、赔偿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⑤残值情况的说明。
(3)被盗的存货。
①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报案、结案证明材料;
②取得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材料;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材料。
(4)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提供或取得以下证据:
①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③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说明。
5.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的存货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