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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三)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较高,机械化发展基础较好。示范区所在县(市)的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超过本省(区、市)平均水平,农机化发展资源条件、基础设施条件较好,能适应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要求;农机标准化管理水平高,在所在地区具有示范作用。

  (四)粮食生产机械化成效突出,区域特色农机化发展有突破。示范区所在县(市)小麦、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较高,或特色作物(如花生、马铃薯、油菜、甘蔗、茶叶、果业等)、林牧渔业、农产品加工等机械化有突破性进展,能为发展农林牧渔领域和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机械化提供典型经验,起示范带动作用。

  三、推荐程序

  示范区由县或地市级农机管理部门申报,填写《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申报表》(见附件1),经县(市)人民政府认可后,由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推荐。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按照名额分配数量等额(见附件2)推荐,于2007年3月底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三份报我部农机化管理司。垦区以团、场为单位申报,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省农机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直接上报。我部将根据申报条件,综合考虑各地实际状况,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确定公布。

  四、建设要求

  (一)不断完善示范区建设运行机制。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总体上实行部省共建、地方主抓、协同推进的建设机制。农业部主要负责示范区建设的总体布局和指导,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市(地)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具体实施。示范区建设要按市场规律办事,实行政府支持、市场引导、项目带动的运行机制。

  (二)积极争取示范区建设投入。示范区实行政府、农民、社会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一是整合农机化扶持政策和项目在示范区实施。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将现有农机化扶持政策和各渠道项目、资金、技术等资源进行整合,向示范区倾斜,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区建设。二是争取多方面多渠道投入。要积极争取各级计划、财政部门的支持,保障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示范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入示范区建设。三是发挥农民对农机化投入的主体作用,鼓励广大农民和农机户积极参与示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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