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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0年。

  ④197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道路工程专业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大型道路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大型道路工程项目1项和中型项目3项及以上,或中型道路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的道路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道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职务,负责道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达到本办法(2)“技术业绩和资历”中第①项规定的业绩,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道路工程专业)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道路工程专业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

  (三)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审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送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四)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建设部、交通部和人事部。三部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建设部、交通部和人事部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委托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见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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