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道路工程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道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参加本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0年;1979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