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7〕14号)
证监会:
你会《关于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请示》(证监发〔2007〕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证监会牵头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国务院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防范和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决定和部署,组织制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规章,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政策解释,保证及时有效地查处案件。
(二)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组织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三)指导、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机制,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组织指导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和投资者教育。
(五)协调解决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有关部门、各地区间信息沟通与交流。
(六)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协调小组成员
协调小组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协调小组成员包括:
召集人:桂敏杰 证监会副主席
成 员:姚 刚 证监会主席助理
郑少东 公安部部长助理
项俊波 人民银行副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