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的,扣3分;
(二)未组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专题宣传,舆论氛围不浓的,扣3分;
(三)未按要求张贴《关于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和宣传画图的,扣3分;
(四)宣传工作未进社区、单位、学校的,扣3分;
(五)未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群众自行车被盗后报案率不足50%的,扣3分。
三、查处打击(20分)
(一)未如实登记群众报案,经群众举报查实的,扣4分;
(二)未建立自行车被盗案件打击查处责任制的,扣3分;
(三)未组织查处、取缔群众反映强烈的自行车被盗的重点地区和场所的,扣3分;
(四)未组织排查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自行车非法交易市场和窝赃点的,扣3分;
(五)对挂牌督办的案件和重点地区整治不力的,扣3分;
(六)未认真组织核查公安部批转的群众举报线索的,扣3分;
(七)核查群众举报线索不认真的,扣2分。
四、管理防范(30分)
(一)未认真组织开展对重点地区集中整治行动的,扣5分;
(二)未组织落实自行车交易市场购销实名制度并报备信息的,扣5分;
(三)未组织落实自行车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并开展专项检查的,扣5分;
(四)未认真组织对辖区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编号管理及销售登记备案工作的,扣5分;
(五)未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重点地区巡逻防范的,扣3分;
(六)未制定自行车停放、保管、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扣3分。
五、长效机制(15分)
(一)未制定自行车管理办法的,扣2分;
(二)未组织对现有自行车信息登记工作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扣2分;
(三)未建立自行车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扣3分;
(四)未组织落实自行车销售企业建立购销实名制和信息报备制度的,扣4分;
(五)未组织将查处的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扣4分。
六、信息报送(10分)
(一)未及时报告重大案件信息的,扣2分;
(二)未及时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的,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