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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五)实行检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检验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逐步建立并实施检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凡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从事检验工作。要采取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开展对检验技术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提高技术人员的政治水平、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性。
  (十六)实行比对试验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检验机构检验工作开展的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机构进行比对试验,全面掌握检验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并组织分析比对试验结果的离散性,找出检验技术水平差距的原因;分析测试结果不确定度,找出提高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的措施;分析检验结果失真的主、客观因素,提出对策,提高检验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和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经常性的对比试验,了解检验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对比试验结果严重失真的检验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检验技术水平低的检验机构,不得承担监督抽查任务。
  (十七)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实行制度化监管。开展对所负责监管的检验机构的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检验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检查检验工作流程的完整性和检验报告、记录等技术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检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确定检验机构质量体系运行是否有效,保证检验工作质量。
  (十八)实行检验机构年度考评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业绩、工作质量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的考核,对优秀检验机构给与奖励,对违规检验机构进行严肃查处,完善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
  四、加大监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十九)强化对检验机构的督察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利用多种管理方式对检验机构进行督察。要重视对检验机构的举报、投诉和反馈信息的核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重视对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检验报告等行为的调查处理,杜绝虚假报告,保证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的公正性。
  (二十)强化对检验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检验机构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工作程序、出现检验过程或结果重大失误的,要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两次(含)被通报批评以及连续两年被通报批评的,依法给予检验机构负责人纪律处分,暂停其检验资格。对检验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伪造篡改检验结果、检测报告严重失实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追究检验机构和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法撤销其负责人的职务,撤销其检验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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