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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执法“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赣食药监办〔2006〕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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