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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执法“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赣食药监办〔2006〕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
《
药品管理法
》第
八十二条
、第
八十七条
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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