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海关增设“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监管方式,代码为9600。
九、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海关申报。在跨境运输货物出境前,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见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见附件3)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跨境运输货物进境后,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须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见附件4)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具体填制说明见附件5、6。
十、单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项下的货物,应由同一船舶、同一航次、同一提单,运抵同一目的港。
十一、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离开口岸出境起3个月内运抵进境口岸。逾期未运抵进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的外,视同出口货物处理,由纳税义务人向海关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海关将取消该经营企业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资格,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经营企业如有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情事的,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凡突破上述规定的,需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批准。
十四、本公告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说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填制说明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1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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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 经营单位地址 │ │
│单位│ │ │ │
│名称│ │ │ │
├──┼───┼─────────────────────────────┼────┤
│经营│ │ 法定代表人 │ │
│单位│ │ 及电话 │ │
│代码│ │ │ │
├──┼───┼─────────────────────────────┼────┤
│预计│ │ 预计年货运值 │ │
│年货│ │ │ │
│运量│ │ │ │
├──┼───┼─────────────────────────────┼────┤
│境外│ │ 目的港 │ │
│中转│ │ │ │
│港口│ │ │ │
├──┼───┼─────────────────────────────┼────┤
│担保│ │ 担保金额 │ │
│方式│ │ │ │
├──┼───┴─────────────────────────────┴────┤
│ 其 │ │
│ 他 │ │
│ 说 │ │
│ 明 │ │
│ 事 │ │
│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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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公司承诺内贸货物在跨境运输过程中不拆、换│(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
│集装箱,保证单货相符和运输安全,依法承担相│(企业公章) │
│应法律责任。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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