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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工作守则(试行)》的通知


  六、坚持集体研究和审议。研究分析医药价格基础数据、提出价格调整原则方法及价格调整建议、拟定价格调整方案,要进行集体讨论。确定价格方案,要进行集体审议。召开重要会议,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

  七、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医药价格管理行为有依据、有记录、可追溯的要求,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分类存档和保存制度。对医药价格制定过程中的基础数据、专家意见、相关方面建议、内部讨论的会议纪要等基础资料,要做到记录完整、专卷保存。

  八、加强沟通与协调。研究制定价格政策和价格方案,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有条件的要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医药价格管理的积极性。出台医药价格政策和具体调整方案,以适当方式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

  九、实行公开接待制度。听取企业意见,要坚持集中、公开原则。解答政策,要通过设立接待日,在公开场所集中向企业解答。听取企业汇报、了解相关情况,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与外宾会谈,一律通过外事部门安排,按照外事接待规定程序进行。

  十、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对于价格制定过程中的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要采取集中通报或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等形式公开。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透露。在价格制定过程中,价格工作人员掌握的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十一、严肃工作纪律。从事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既要管好自己又要管好家属。医药价格管理人员不得在工作以外时间私自与企业接触。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医药企业给予的财物,不得接受医药企业的宴请和出国邀请,不得向企业提出个人要求。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参加由企业主办的与医药价格相关的任何活动。

  十二、坚持岗位轮换。从事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持进行定期轮岗交流。凡在同一领导职位上满五年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原则上要交流工作岗位。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医药价格管理人员要认真遵照本守则开展有关工作。对违反本守则规定的,上级领导要及时指出错误并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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