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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5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室内噪声污染适用法律的请示》(京环文〔2006〕9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因该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评价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可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349-90)。在噪声源边界与居民住宅相连的情况下,上述环保标准参照适用于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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