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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等四个项目的通知[失效]

  (十二)在适用的情况下,说明报告仅与执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财务数据有关,不得扩展到会计报表整体;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标明地址;
  (十四)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十五)报告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断标准,可参照本公告对非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第十六条 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阅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会计报表审阅,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主要通过实施查询和分析性程序,说明是否发现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三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是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被审阅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阅,出具审阅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计划和实施会计报表审阅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阅证据,以发现可能存在的导致会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况。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阅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阅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目的;
  (二)审阅范围;
  (三)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四)签约双方的义务;
  (五)预定的报告格式;
  (六)说明不能依赖会计报表审阅揭示所有重大的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
  (七)说明会计报表审阅并非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审计意见,因此不能满足使用人对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公告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会计报表审阅的范围。

第三章 审阅程序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阅单位情况,制定适当的审阅计划。
  第九条 在制定审阅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阅单位的组织结构、会计系统、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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