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在适用的情况下,说明报告仅与执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财务数据有关,不得扩展到会计报表整体;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标明地址;
(十四)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十五)报告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断标准,可参照本公告对非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第十六条 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阅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会计报表审阅,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主要通过实施查询和分析性程序,说明是否发现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
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三条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是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被审阅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阅,出具审阅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计划和实施会计报表审阅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阅证据,以发现可能存在的导致会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况。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阅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阅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目的;
(二)审阅范围;
(三)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四)签约双方的义务;
(五)预定的报告格式;
(六)说明不能依赖会计报表审阅揭示所有重大的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
(七)说明会计报表审阅并非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审计意见,因此不能满足使用人对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公告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会计报表审阅的范围。
第三章 审阅程序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阅单位情况,制定适当的审阅计划。
第九条 在制定审阅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阅单位的组织结构、会计系统、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性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