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6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7年1月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等四个项目的通知
(2002年3月5日 财会[2002]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现予以发布,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
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
三、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四、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
附件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第三条 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章 存货监盘计划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做出合理安排。
第五条 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二)了解存货会计系统及其他相关的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