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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等四个项目的通知[失效]

  (九)信贷、投资等经营政策;
  (十)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
  (十一)内部审计报告;
  (十二)经营计划、资本补足计划;
  (十三)重大诉讼法律文书;
  (十四)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手册;
  (十五)新近颁布的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法规。
  第十一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
  (一)重要性水平;
  (二)审计风险;
  (三)商业银行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程度;
  (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预期可信赖程度;
  (五)重点审计领域;
  (六)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七)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八)利用专家的工作;
  (九)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十)利用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
  (十一)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二条 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对小的错报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可能不重要,但对利润表和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二)既影响资产负债表又影响利润表的错报比只影响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错报更重要;
  (三)重要性水平有助于识别导致商业银行严重违反监管法规的错报。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固有风险较高,内部控制对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以确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具有以下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
  (一)计算和记录利息收入和支出;
  (二)计算外汇和证券交易头寸,并记录相关的损益;
  (三)提供最新的资产、负债余额记录;
  (四)每日处理大量巨额交易。
  第十五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依赖内部控制测试而不能完全依赖实质性测试。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重点审计领域:
  (一)贷款损失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
  (三)不符合银行监管法规的交易和事项;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会计报表项目;
  (五)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一次性交易;
  (六)高度复杂或投机性强的交易;
  (七)非常规贷款;
  (八)关联方交易;
  (九)新金融产品或服务;
  (十)受新近颁布的法规影响的业务领域。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第十九条 在评价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等特殊领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以获取对确定重点审计领域有用的信息,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二条 在组织和安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审计人员组成及分工;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参与的程度;
  (三)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
  (四)计划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
  (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六)需要商业银行管理当局提供的专项分析资料。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总体审计计划制定具体审计计划,以合理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章 内部控制测试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以制定审计计划,并确定有效的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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