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6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7年1月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等四个项目的通知
(2001年1月21日 财会[2001]1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修订了《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现予以发布,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暂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暂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上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附件:一、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
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
三、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
四、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附件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会计估计的审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估计,与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概念一致。
第三条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要求,合理做出会计估计并予以适当披露,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第四条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评价被审计单位做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披露是否适当,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五条 会计估计通常是被审计单位在不确定情况下做出的,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实施审计。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做出会计估计的程序、方法和相关内部控制,以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七条 在审计会计估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审计程序:
(一)复核和测试被审计单位做出会计估计的过程;
(二)利用独立估计与被审计单位做出的会计估计进行比较;
(三)复核能够证实会计估计的期后事项。
第八条 在复核和测试被审计单位做出会计估计的过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步骤:
(一)评价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假设和使用的公式;
(二)测试会计估计的计算过程;
(三)如有可能,将以前期间做出的会计估计与其实际结果进行比较;
(四)考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估计的批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