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工作,把民办高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轨道上来。要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格局。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实行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民办高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抓紧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高校,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要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教育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的民办高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违法违规办学、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持续开展民办高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民办高等教育行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有关部门和各地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措施办法,宣传民办高等教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部门备案的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制,抓好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民办高校法人、管理者等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各项工作。近期要对本地区所有民办高校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工作薄弱环节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及时排除不稳定因素。对问题比较突出、管理薄弱的学校,要派出精干力量到校具体指导,并督促排查和整改工作。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切实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高校和社会的稳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2月10日前将有关工作落实的情况报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