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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
  民办高校要依法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民办高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三、依法落实民办高校有关扶持政策
  要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财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与程序,制定民办高校合理回报的标准和办法。
  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高校教师的人事档案。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纳入省级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范围,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学生享受同等的权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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