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针对当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迅速并取得很大成绩,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必须清醒看到,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不少混乱现象和严重问题。近一段时间来,有些地方的民办高校相继发生因学籍、学历、收费等问题而导致的学生群体性事件,经过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的努力,这些事件已经平息,正常的教学秩序已经恢复。这些事件的发生,既是民办高校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民办高校深层次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集中反映了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也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规范管理民办高校、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点是:
民办高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