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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

  41、编制成果经承担规划设计的单位签署意见后,由编案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论证。
  (1)论证由指定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小组执行,可采用召开论证会或函审的方式。
  (2)论证人员应由技术专家、管理者代表、业主代表、相关部门和相关利益者代表等组成。
  42、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和备案制度。
  (1)一类编案单位的经营方案由隶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二类编案单位的经营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三类编案单位的经营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2)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的机构审批并备案。
  十三、方案实施、监测、评估与调整
  43、编案单位为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规划设计的各项任务和年度安排制定年度计划,编制作业设计,组织并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44、森林经营单位应建立森林经营成效监测体系,监测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依据年度计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验收经营作业成果。
  45、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监测结果和相关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体系,定期评价森林经营方案实施效果,评估森林可持续经营状况,鼓励由社会第三方进行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
  46、森林经营单位可在经理期内依据监测、评估结果对森林经营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对经营目标、森林分类区划、采伐利用规划等内容进行重大调整时,应报原森林经营方案批准单位重新批复。
  十四、方案管理、监督与保障措施
  47、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的管理,定期对编案单位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48、森林经营方案是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主要依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按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
  49、各地编制各项与森林经营有关的规划、工程项目和投资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森林经营方案设计的森林经营目标和主要规划内容。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逐步确立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理顺森林经营的利益分配关系,促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附:
名词解释

  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国家林业方针政策编制的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利用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对生产顺序和经营利用措施的规划设计。它既是森林经营主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和安排森林经营活动的依据,也是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检查和监督森林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
  编案单位:是指拥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处置权,经营界限明确,产权明晰,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相对稳定的经营期限,能自主决策和实施森林经营,为满足森林经营需求而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经营单位、经济实体,包括国有林业局(场、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集体林场、非公有制森林经营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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