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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工程建设档案验收合格备案文件、管线测量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房地产使用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办公与业务用房使用管理档案

  1.调配申请及批文;

  2.使用协议;

  3.物业单位招投标文件、物业管理合同、日常运行维护记录;

  4.设施设备运行、维修、维护、改造等记录。

  (二)住宅使用管理档案

  1.住房申请、临时入住通知单、腾退旧房协议、调配通知单、集资建房协议;

  2.职工住房档案;

  3.周转住房的装修、制度设立及分配方案;

  4.物业管理合同、费用支付单据、物业公司变更资料、物业管理工作的年度测评报告;

  5.职工住房配售办法、相关会议纪要及最终配售方案;

  6.住房的各类证明或信函。

  第十一条 房地产档案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权属档案按照《城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归档;权属档案应为原件,原件已存其他档案馆或者确属另有重要用途的,可以是复印件或复制件,但须经产权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存放处。

  (二)建设工程档案、使用管理档案按照国家《科技档案案卷标准》有关规定归档;除纸质文件外,有条件的还应保存缩微品及电子文件。

  第十二条 各产权人以年度为单位,及时收集、保存和移交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使用管理档案,并在国家法定法规的期限内完成归档;有隶属关系的各产权人,其档案移交工作须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的决定。

  使用人和物业服务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收集、保存部分建设工程档案及使用管理档案。

  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保存。

  第十三条 房地产档案与现状不符时,产权人应及时变更档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档案不完备的,产权人应组织力量补制。

  第十五条 权属档案应永久保存,建筑物续存期间应保存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使用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由产权人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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