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产权人负责房地产档案的收集、保存、移交和利用等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领导并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内各产权人的房地产档案工作。
本办法所指产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栏目记载的法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出资人或主要出资人承担产权人的职责。
第七条 房地产档案分为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和使用管理档案。
权属档案是指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证明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变动情况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维修改造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使用管理档案是指房地产在分配、调整及使用等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产权人的身份证明、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二)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屋继承公证书、拍卖成交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或会议纪要等;
(三)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四)其他有关房地产的权属来源资料。
第九条 房地产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项目立项申报文件和批复;
(二)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意见书及附图、方案审查意见或方案复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年度投资计划、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申报文件及批复;
(五)竣工结(决)算报告;
(六)竣工图及设备技术说明书、试运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