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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规则

三、评卷工作规则

  第一条 国家司法考试评卷工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部考试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承办。
  第二条 设立评卷领导小组,评卷领导小组由司法部考试机构及承办评卷单位的有关领导、考试和命题专家等组成,其职责为:
  (一)提出评卷工作方案,拟定专家组名单;
  (二)负责评卷单位的选择和评卷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和分工;
  (三)确定并检查执行评分标准的情况,纠正执行评分标准中的偏差,裁决评卷过程中的分歧意见,确保评卷质量;
  (四)协调评卷工作,掌握评卷进度;
  (五)监督检查评卷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具体评卷工作,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承办评卷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并能够提供环境适宜、外界干扰少、便于保密的评卷场所。
  第四条 评卷工作的全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度考试者,不能参与评卷工作。
  第五条 评卷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
  (二)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
  (三)本人或近亲属未参加当年考试。
  第六条 评卷人员应严格遵守如下评卷纪律:
  (一)必须在规定场所评卷;
  (二)严禁携带规定以外笔具进入评卷场所;
  (三)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标准答案;
  (四)不准私拆密封线,不准撬看密封线内应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和工作单位;
  (五)评卷情况不准外传;
  (六)不准查询应考人员分数;
  (七)答卷和成绩单不准带出评卷场所;
  (八)非评卷时间不得擅入评卷场所;
  (九)评卷工作的其它规定。
  第七条 评卷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评卷时须设立牢固、封闭的试卷保管室,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退试卷制度。
  (二)评卷须经取样试评,根据标准答案先行确定评分标准,并据此对评阅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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