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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规则

  第十条 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其稿纸带出考场外。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二、监考工作规则

  第一条 监考人员是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负责在国家司法考试考场内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并依照规定权限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监考人员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认真学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全面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时须佩带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于每场考试开考前规定时间内到达监考办公室领取试卷,并在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后签字确认。
  监考人员领到试卷后须直接到达考场,不得携卷去其他任何地方。
  第五条 监考人员在应试人员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引导应试人员准时进场入座,并负责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检核证件,宣布考场规则和考试要求,宣读注意事项。
  第七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时间。
  第八条 开考三十分钟后,禁止迟到应试人员进场,开考三十分钟内,不准应试人员交卷出场。
  第九条 各场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面对应试人员启封试卷袋,并逐份清查数量,发现问题的,应立即向总监考人报告。
  第十条 监考人员应指导应试人员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并逐个核对应试人员填写(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一致,应试人员是否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相符,其他证件证明与准考证是否一致。
  无准考证或人、证不符的,应停止其考试,交考点总监考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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