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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坚决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五)对出口卷烟有无超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六)对列名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照总局核准下达的计划办理免、抵税;已办理免、抵税的,其申报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3个月内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是否已追缴已免、抵税款。加工出口企业购进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是否有内销行为;对已内销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足额补税。
  (七)对出口商运入海关监管库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其退税申报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以出顶进”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是否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和条件;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和购销管理。
  (九)对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案;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五、为更好地做好清算统计工作,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中附表1、附表2的有关内容做部分调整(详见附表1、2)。请按调整后的表格、栏次填报有关数据。其中附表1、2中的“本年已审核通过未退税额”和“本年已审核通过未办理免抵退税额”,分别指由于退税计划不足,虽经税务机关审核已通过,但没有办理退税或“免、抵”调库的税额。
  六、请各地于2002年4月20日前,将清算情况报送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汇总表(略)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清算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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