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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的岩金矿石各等级税额以及“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的“岩金矿石资源等级表”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93)财法字第43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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