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人员可在Ⅱ、Ⅲ级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无损检测操作,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Ⅱ级人员可编制一般的无损检测程序,并按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编制的无损检测工艺独立进行检测操作,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
Ⅲ级人员可根据标准编制无损检测工艺,审核或签发检测报告,解释检测结果,仲裁Ⅱ级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无损检测的实习人员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从事无损检测的辅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对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加强管理,并建立无损检测人员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检测质量方面的奖惩情况;
2.中断无损检测工作的起止时间;
3.接受技术培训的情况。
当持证人员出现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况时,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如果持证人员不再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书面向地市级监察机构备案,并报发证机构。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构应对本地持证人员的无损检测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吊销资格证书等处分。
1.转让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2.因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
3.因严重漏检、误检,不能保证检测质量的;
4.私自外出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的;
5.从事与资格证书不符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的;
无损检测资格证书被吊销者,两年内不准参加资格考核。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期满前九个月内,持证人员须按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向相应的监察机构提交复试申请表(附件三)。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复试:
1.连续中断无损检测的时间超过18个月的;
2.本年度内出现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况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
第二十九条 复试工作应由相应的考委会进行,但经所在地的监察机构(Ⅱ级人员指省级监察机构,Ⅰ级人员指地市级监察机构)同意,持证人员也可参加外地考委会组织的复试。
第三十条 复试科目分为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