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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失效]

  考委会分为全国考委会(对境外称: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省考委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会,下同)、地市和企业考委会。
  第五条 全国考委会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领导,并由该监察机构商请有关部、委的代表及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其中,承担考核的每一种无损检测方法的Ⅲ级持证人员不应少于四个。
  全国考委会的职责:
  1.负责Ⅲ级(必要时可负责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2.对境外无损检测人员进行资格考核;
  3.组织编写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大纲和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
  4.组织考核工作经验交流和咨询;
  5.承办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
  6.指导省以下(含省)考委会的考核工作;
  7.与国外无损检测考核机构交流考核工作经验。
  第六条 省考委会受省级监察机构领导,并由该监察机构商请该省有关部门的代表及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其中,承担考核的每一种无损检测方法的Ⅲ级持证人员不应少于三个。
  省考委会的职责:
  1.负责Ⅱ级(必要时可负责Ⅰ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
  2.指导地市和企业考委会的考核工作;
  3.承办省级监察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
  4.组织Ⅰ级考委会的考核工作经验交流和咨询。
  第七条 地市考委会须经所在地的省级监察机构批准,受所在地的地市级监察机构领导,并由该监察机构商请该地市有关部门的代表及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企业考委会须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监察机构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级监察机构批准。企业考委会受本企业领导并由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教育部门的代表及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地市和企业考委会中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其中,承担考核的每一种无损检测方法的Ⅲ级持证人员不应少于二个,Ⅱ级持证人员不应少于三个。
  地市和企业考委会的职责:
  负责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及地市级监察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
  第八条 各考委会应制订与考核有关的管理制度,同时应具备考核所需的设备、试件、试块、器材及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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