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8日)废止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
(劳部发〔1993〕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工厂部、营房部,有关总公司:
原劳动人事部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三日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劳人锅〔1987〕9号),(以下简称原规则)对提高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起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做好考核工作,现颁发修订后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规则同时废止。请各级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做好贯彻执行新规则的准备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按原规则考核合格所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在资格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质量,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涡流(ET)、声发射(AE)。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三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按本规则经资格考核,取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由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负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