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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五条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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