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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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