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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校每学年将毕业和结业生人数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领取该年度所需的证书,填写并颁发给学生。
  第十八条 从一九九四年起,凡未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内芯而自行印发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在本《规定》下发前,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向具有学籍的学生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仍予承认,毋须换发。
  第十九条 有特殊情况须颁发、换发毕业证书的,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各地、有关部门、各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自一九九四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结业)证书,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的毕业(结业)证书内芯。本、专科毕业(结业)证书封皮由学校自行制作(也可由学校自行设计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制作)。证书内芯规格为(长)23.5厘米×(宽)16.5厘米。研究生学历证书封皮及内芯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将当年预计毕业生数报我委高校学生司;预计毕业生数不能大于毕业生入学年份经国家审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计划数。经审核后,我委于四月底前将毕业(结业)证书(芯)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校(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将应届预计毕业生名册及其入学注册名册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对省招生部门录取名册、学校学生入学注册名册、预计毕业生名册进行核对、审查后,五月底以前按各校预计毕业生人数的105%将毕业证书内芯和研究生毕业证书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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