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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9日 教学〔1993〕12号)


  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它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 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 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 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 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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