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1.纳税人销售的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显著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3.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