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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1994)(发布日期:1994年3月22日,实施日期:1994年3月22日)更正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已被: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年12月28日 国税发<1993>156号)

  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
  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1)进口卷烟;
  (2)白包卷烟;
  (3)手工卷烟;
  (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略)。
  7.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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