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3年12月28日 [93]财综字第173号)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和治理乱收费工作的要求,我们在各部门、各地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将未按规定设置的和虽经批准但明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公安部门
1、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
二、司法部门
2、办理公证加急费
三、民政部门
3、福利企业等级认定费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各种年检咨询费
5、个体工商户经营(营业执照)押金
五、城建部门
6、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7、房屋权属鉴证费
8、建筑施工安全保证金
六、土地管理部门
9、国有土地划拨费
10、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
11、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
12、建设用地保证金
七、劳动部门
13、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年检费
14、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费
1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除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中开支的)
八、人事、劳动管理机关
16、办理干部、职工调动收取的手续费
九、铁道部门
17、铁路代地方政府收取的各种名目的客货运输附加费(除国务院文件批准的)
18、铁路限制口计划外加收的装车费
19、对铁路正常的取送车业务加收的机车租用费、动力费
20、铁水联运货运运费代收手续费
21、车皮计划兑现费
22、车型挑选费
23、计划外要车盖章费
24、计划外运输技术咨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