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为无色到淡黄色的液体,易燃易爆,挥发性强。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后制成各种用途的汽油。按用途可分为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和工业汽油(溶剂汽油)。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
工业汽油(溶剂汽油)主要作溶剂使用,不属本税目征收范围。
八、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易燃易爆,挥发性低于汽油。柴油按用途分为轻柴油、重柴油、军用柴油和农用柴油。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轻柴油、重柴油、农用柴油、军用轻柴油。
九、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
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
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
4.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
5.摩托车轮胎;
6.各种挂车用轮胎;
7.工程车轮胎;
8.其他机动车轮胎;
9.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十、摩托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一)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ml的两轮机动车。
(二)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ml、空车质量不超过400kg(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
1.两轮车:装有一个驱动轮与一个从动轮的摩托车。
(1)普通车:骑式车架,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小于304mm,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2)微型车:坐式或骑式车架,单人或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mm,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3)越野车:骑式车架,宽型方向把,越野型轮胎,剩余垂直轮隙及离地间隙大,适应在非公路地区行驶的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