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1月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十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第八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1993年12月27日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认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1.甲类卷烟
  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