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1月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十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第八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
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1993年12月27日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认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1.甲类卷烟
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